非常高兴参加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联合举办的论坛,十一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对于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提升专门化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就这个主题谈几点想法。
一、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就民事案件来讲,2008年公布了民事案由,三十大类360多个,我们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审判要实现专门化审判,重要因素是他的特殊性,这一点也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应该走专门化道路,准确把握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是专门化实现路径的前提,除了环境资源案件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又契合了十八大提出的主题以外,就环境资源案件本身有五个特点。1、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公益性是其中应有之意,但公益性不仅仅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公益诉讼的共同特点。损害行为往往不是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而是先作用于环境介质,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环境要素为媒介的特性决定了环境损害的行为结果必然包含了对环境的损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的特性表现得更为直接。土地、森林、草原等遭到损害,一般只主张自己的损失,也没有将所得款项用于恢复。2、复合性,主要指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关系的复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特定的环境资源案件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关系,泰州中院审理的案件就涉及两个领域,有渎职和公共领域方面,标的达到1.6亿,之所以出现几个审判领域,是案件本身往往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决定了环境法的社会属性。社会法是以社会本位、国家干预为特征,具有公法、私法交流的特性,公共环境的救济需要手段相结合,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分立的传统模式已经很难适用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需要,开展多领导的司法保护。第二点主要表现在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交叉,这种交叉有时在同一事件中产生,要积极探索协调机制,要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也不能随意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向私益诉讼的扩张力。3、专业性,对于损害行为和损害数额的认定,环境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关,需要作出专业评判,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官要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也要充分注意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专业问题方面制订文件时注意听取专家意见,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的权利,及时通过专家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机构,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使当事人望诉止步,对某类案件可以探索不通过评估鉴定直接采用专家意见的做法。4、恢复性,这是环境资源诉讼的重要特别,不仅仅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争议,更重要的是恢复环境的生态和功能,环境资源案件要充分体现恢复性的司法理念,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生态和功能不能完全恢复的,要采取替代方式解决。在环境资源行政和刑事案件中,也要逐步建立起恢复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法院正在探索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部分法院适用修复基金、替代修复等方式,都是恢复性功能的体现。5、职权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该更多体现出职权性特点,有时是瞬间的,证据难以保存,有些是潜伏性的,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要加大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要注意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法官应当承担一定的释明义务,对于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应依职权调查收集,对相关证据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主动委托鉴定。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或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准许。今后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专门化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环境审判特点的机制。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几项工作。今年以来,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建立环境审判庭是重大改革措施,是司法改革的亮点,标志着专门化工作跨入新的历史阶段。2、适时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3、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我们将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确定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确定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五个省作为开展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试点,对试点法院推进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要求确定两至四个中级法院作为重点法院。4、发布典型案例和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为了尽快打开工作局面,我们加大了发布典型案例和抓紧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为审理环境案件提供法律适用的依据。抓紧起草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损害责任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益民事诉讼民事司法解释现有条文规定得较为原则,导致在一部分地区公益案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损害责任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目前在征收意见阶段,我们已经把解释发给了与会代表,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最高院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随着法院司法公开和专门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发布典型案例将成为常态。
三、对今后的设想。全面推进四位一体的建设,环境资源建设的专门化的内涵应当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的专门化、工作机制的专门化、审理程序的专门化四个专门化。有序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建设,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地,可以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专业化是这样理解的,最顶层的阶段是专门法院,另外一个层次是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再下面一个层次是建立专门的合议庭,主要要考虑案件数量的多少。大力加强审判队伍专门化的建设,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立以后,要建立一支法官队伍,从现实情况看,要适度引进专门人才,还要加大对现有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门化的特点,法官的素质和水平要求较高,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更新理念来努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法官队伍。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的模式,这种案件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在全国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实现专门化基本上都是三合一,我们环境资源审判也需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探索建立行政区划相分离的管辖制度,也是工作机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无论是水污染、大气污染,水是流动的,往往一个地区的案件发生在一个地区,结果又发生在另一个地区,这种案件需要建立跨区域的管辖。三是建立审判协调联动机制,同时要贯彻环保法公共参与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新格局。大力推进审理程序专门化建设,要根据案件特点完善证据保全、鉴定、举证责任分配、专家担任顾问等一系列制度,重点抓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赔偿金专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最高院也将积极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早日建立,解决环境审判工作中的难题。
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热点,理论研究成果很丰富,但对于环境审判的理论问题,比如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理念,传统侵权和环境侵权的差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等,我们认为还不够深入,这些希望求教于在座各位。希望参加论坛的各位专家和学者充分运用你们的研究资源和实务资源,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