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5-2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近年来,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实行节能减排,严禁向河道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水,然而一些企业主受经济利益驱使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向河道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水,白天不排晚上排,平日不排节假日排,地上河道不排往地下水渗透等违法排污现象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业主环境意识淡薄固然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但地方政府监督与执法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金山银山置于青山绿水之上,将较高的GDP建立在较高COD之上,因此在环境整治上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走过场,缺乏有效措施与手段。治污应当以人为本抓源头,人的源头问题解决了,污染源头自然迎刃而解。
人的源头就是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增强治理水污染的忧患意识,增强治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坚决贯彻环保“一票否决制”,将它纳入各级领导考核目标,实行逐级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环保责任状”,对因治污不力或失察、渎职造成水污染或污染回潮的要坚决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罚款限额就高不就低,做到罚大、罚勤,并将违法排污企业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布,金融机构要将企业诚信度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标准。对企业偷排、超标准排污行为一经查实,除实施关停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迫使企业依法履行责任。
政府在招商引资时首先应考虑“环境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对治污不达标、不具备治污能力或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拒之门外。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环评制度,做到达标排放,重点区域部分企业要实施限产减排。政府要鼓励部分化工企业转产、关闭或入园,因地制宜地选择化工、冶金、造纸及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列入政府限期关停或整治序列,或要求其进入工业园区集中经营,实行污水废气集中整治。要实施“清水工程”,对河道河塘全面清淤,对河岸垃圾实行全面清理,实行河道长效管护,并重点做好清淤中的淤泥无害化处置问题。要加强河岸化工企业整治,全面实施污水接管,实行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
环保部门要对沿岸所有企业加强监管,严格实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的建设项目不得生产。对违法擅自试生产项目,除依法予以停止试生产外,还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在通航河道企业排污整治方面,环保部门应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达标整治和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停产整顿。
此外,还要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由排污企业向政府职能部门交纳相当于环保设施资金投入5%~20%左右的保证金,对违反规定偷排或超标排污的企业,其保证金作为环境整治经费。企业关停整治复产后继续收取保证金,用经济杠杆来约束企业环境整治行为。(蒋建君 沈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