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5-2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中央部署扩内需、保增长以来,全国各地大规模集中投资建设剧增,在一些地区,有些企业可能会出现以牺牲环境“捞利益”现象,违法排污可能性加大,同时,现阶段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发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推进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和应急管理建设?
在环境保护部近日召开的2009年全国环境执法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的主管领导、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此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加强国家监察,建立统一有序、分工负责的执法监督体系
近几年,环境保护部加强了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区域环境督察成效明显。以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组建为标志,全国六大区域督查中心全部组建完成,国家监察体系基本形成。各环保督查中心在重点案件督察督办、跨界污染纠纷调处、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污染物减排核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监察体系的带动下,江苏、内蒙古、河北等省、自治区也分别设立了区域环保督查机构。
此次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应急中心、6个督查中心要从加强国家监察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事权,建立统一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积极规范职责职能,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及应急办的职能,理顺环保部门内部的职能划分,与国家监察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各地正积极开展机构改革,不同省份解决环境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编制的做法差异很大。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把明晰环保部门执法主体放在首位,区、市、县3级执法机构得到了逐步健全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银川、吴忠、石嘴山、固原、中卫5市环境监察支队均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执法单位。银川、石嘴山市分别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了环保派出机构。银川、吴忠、石嘴山、固原、中卫5市环保局全部为政府组成部门,县级环保部门也相应地获得执法主体资格。
目前,全国70%以上的环境监察、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尚未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一些地方环境监察人员反映,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没有升格,多年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未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影响了基层环境监察队伍的稳定,挫伤了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加快基层标准化建设,全方位推动环境应急管理
近年来,我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取得突破。过去两年,中央投资16亿元用于全国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是2006年以前投资总和的5倍。中央财政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全面实施,2008年新增配备执法车1979辆、取证仪器设备近2.5万台(套)、应急指挥车30辆、应急防护设备56台(套)。环境保护部还继续加大培训力度,组织举办了环境监察系统岗位培训21期,培训约2400人(次)。
2008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得到全方位推动。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环境事件。全国基本形成涵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的全国环境应急预案体系。10个省市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初步规范了信息报送机制。山西省朔州市在市、县两级建立了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联动网络。全国共开展了171次应急演练,其中,江苏省主要化工园区预案演练率超过95%。各地还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
此次会议要求,2009年底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60%。要达到这一目标,各地特别是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还须加快标准化建设。
对此,一些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反映,经济落后的县、市在配备执法车辆后,因为缺少配套资金,执法车运行费用难以保障,面临无油可烧的窘境。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各地标准化建设差异很大。
目前,应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隐患排查、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缺乏有机衔接;区域联动协作机制不健全;应急管理法制存在空白;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预案针对性、实用性还存在不足,预警预测、风险防范、损失评估等制度亟待建立等。
与会代表表示,可以考虑将应急管理机构从环境监察机构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行,实现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双加强,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综合管理。一些省、市建立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各地应急管理机构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垂直管理。
在线监控进展顺利,但具体操作中缺乏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作保障
2008年,排污费总额继续保持了增长态势,全国征收排污费183.3亿元,比上年增加9.3亿元,增幅5.4%。内蒙古、山东、上海等7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全国约有52万个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污申报,同比增长约8%。
2008年,全国污染源在线监控取得了明显进展,已实现了对64.6%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控。安徽省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湖北省武汉市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与会代表反映,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为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采集数据准确、可靠,需要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公司运营,但具体操作中尚由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委托运营费用由谁埋单、运营公司资质如何界定、如何控制备选的运营公司数量等,都需要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法规做出规定。
目前,国内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缺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证,存在着采集的数据难以有效应用的问题。与会代表希望,国家能出台污染物数据质量认证办法,通过有效比对实验,严格确定出不同检测方法的误差比例,让在线监控采集的数据真正用于环境监管和排污费征收。 今年重点处罚5类违法行为
在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全国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5万余件,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956家,停产治理1112家,限期治理1012家,对16万件群众举报信访案件进行了处理,对3500余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同时,对2005年以来2.8万件各地挂牌督办案件进行了后督察,关停并转、治理了一大批企业。
福建省启动了省政府重点项目约谈制度。山西省先后对4420余家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贷、停运、停电的“三停”措施,停贷金额达23亿元。辽宁省关闭了267家造纸厂,整治后辽河干支流断面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此次会议要求,2009年,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屡查屡犯、社会影响大、主观恶意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重点处罚5类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
有的代表建议,在处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中,应用好、用活、用足限期治理;应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相关环境案件移送制度;应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环境案件司法处理的工作机制,这些都需要有相关的管理办法作支持。在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中,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应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目前在一些地方存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他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细化管理规定,理顺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厘清职责和权限,以便基层环保部门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