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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祝家污泥环境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时间 : 2022-01-24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沈阳祝家污泥公益诉讼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告30日后,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现已签收生效。
        至此,历时5年的沈阳祝家污泥公益诉讼案现已调解结案,调解书部分节选如下。









案情回顾

     自2007年起,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振兴环保有限公司、沈阳振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长期将污水厂污泥排放、贮存在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形成了11个露天污泥坑。上述排放行为持续至2013年,污泥排放总量共计约150万吨,污泥坑占地面积约31.2公顷,且污泥未经无害化处理长期贮存,多年来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2月,我会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对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贮存污泥而无法使用的农用地及受影响而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以及地下水恢复原状;各被告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赔礼道歉,在省级以上媒体连续三十日发布赔礼道歉公告;由各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017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以我会主张各被告实施污染行为和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2月,我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我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本案。

     其间,我会向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案涉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因部分材料未依法公开而提起了三起行政诉讼,其中一起在相关部门提供了信息公开材料后撤诉。

     值得一提的是,2017-2020年期间,案涉地块的污染和整改问题曾经被中央环保督察两次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2021年5月6、7日,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回放: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9415375)

     2021年11月12日,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调解协议公告30日。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本案《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