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违法排污致新余市饮用水源地仙女湖水体污染,造成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了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调查,我会认为中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等法律制度,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2017年3月31日,我会就中安公司等的环境侵权行为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4月18日,该案获正式受理。
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