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1-06-14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
尊敬的各位嘉宾,先生们、女士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欢聚在春城昆明举办首届环境司法论坛,是一次破天荒的会议。其主办单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的内容是环境司法如何保护环境。会议召开的时机又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因此说这次会议是一次具有特别意义、特别价值的会议,对于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嘉宾、各位新闻媒体出席会议并将发表重要的研究成果和工作建议,我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由衷地欢迎和感谢!对筹办此次论坛付出辛勤劳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十分关心,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措施,“十一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两项约束性环境指标完成较好,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整体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还有很多问题。我认为当前中国的环境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
1、中国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有待完善,依法保护环境、依法建设环境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我想这次会议就要研究这个问题,就不展开讲了。
2、中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其权力有限,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不到位,再加上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因此,环境行政执法存在一些缺陷,以罚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治普遍存在。
3、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有待改善和调整。回顾我国历届环保大会的方针,从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环保大会提出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这个方针一直延续到现在。“两高一资”、“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环境现状依然没有明显转变,过去的污染积存,再加上“十二五”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总量的增加,新老污染叠加在一起就不堪负重了。目前有的环境已“病入膏肓”不抓治理就是雪上加霜。若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就很难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因此,建议调整环境保护的指导方针,把防治为主调整为治防为主,立足于治、着眼于防、以治促防、综合治理。只有这样环保部门才能正确把握自己工作定位,争取主动,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走出环境发展的低谷,实行跨越式发展,开创中国式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4、一些重大环保政策规定应抓紧调整,尤其是排污收费政策长期不合理,直接影响企业治理污染。一是排放收费标准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费用,企业缴纳排放收费就有利可图。应该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把治污费用与排污收费标准持平或略高,企业才能有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放收费应实行排污税制度,由税务部门收缴,严格收支两条线。环保部门的费用全部实行国家财政支出。不能从排污收费中补贴,多收多补、少收少补,很容易产生消极腐败!三是大量的环保人员直接从事排污收费工作就会影响环境执法监督的正常开展。
5、环保目标责任制制度执行不力,从目前这项制度的建立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目标的设定要全面科学合理。既要设定环保部门的考核目标也要设定相关部门的目标,才能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各省市区的环保目标设定要与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相协调,要统筹兼顾合理设定。三是设定目标的目的是推动工作,所以要实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应由人大或政协组织第三方人员公平公正公开的检查考核评定,求真务实不走过场,切实推动。
6、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在环保领域发挥不到位、不充分。环保产业的崛起与发展不够。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传统生产力的定义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我认为这个定义应修改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能力,称为生产力。所以应用科学技术认识自然,把握自然规律,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是极其重要的。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技术、科学的方式方法,推动节能减排、各类污染防治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环保产业就是高新科学技术的产业,实行的是清洁生产、无害化排放、循环发展、绿色消费。目前,环保产业尚未发展起来,在三大产业中未起到引领作用。
7、环保资金投入缺口较大,尚不能满足治污减排、节能增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八五”以来环保资金的投入虽然逐年增加,到“十一五”末期已占到我国GDP总量比重的1.6%。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基础设施差、生态环境脆弱,再加新老污染的积淀需要治污减排,修复生态环境,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处理应急事故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我国的资金投入仅是政府一口进出,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公共积累机制和真正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则。而是老板赚钱、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埋单。要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没有厚实的资金保障和多渠道吸纳资金机制是难以兑现的。
8、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百姓的环境权益维护有待于加强。
总之,中国的环境面临严峻挑战,是在挑战中获得发展、获得新生,走出中国式环境新道路,还是在挑战中沿袭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十二五”期间应该是一个关键时期。我们召开的这次环境司法研讨会也是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他的价值在于:
1、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在依法保护环境中的保驾护航作用。环境保护有了司法机关和部门的参与、介入和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有效地惩治了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维护环境质量提高和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维护合法环境权益,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稳定。因此说环境司法的保驾护航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次会议要进一步总结、进一步提升,进一步重视,充分发挥环保司法在实现“十二五”环保目标任务的保驾护航作用。
2、进一步总结经验,开创环保司法工作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1个省市(9省2市)、37个市县成立了环境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其中有10市县成立环境与资源庭(或生态资源庭)。他们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百姓环境权益等案件,有效地保护当地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贵阳市、昆明市、无锡市通过司法依法执法,成功地保护贵阳市“两湖一库”、滇池和太湖的水环境、水资源,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治污增效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昆明市还成功实践和总结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的经验与作法。通过这次会议要使这些经验做法发扬光大开花结果,发挥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中的积极作用。
3、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力度,拓展诉讼主体资格,从多层面上真正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经调查统计,从2000年到2010年全国已经发生1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起;检察院作为原告诉讼的6起,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3起,环保组织作为原告诉讼的3起,公民个人起诉的5起。检察院起诉的全部胜诉;行政机关起诉的全部胜诉;环保组织起诉的1起胜诉,1起撤诉,1起调解结案,从效果看也视为胜诉;公民个人5起诉讼均为败诉而告终,其中3起裁定不受理,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从上述事例说明,在环保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已有重大突破,这对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深切地希望通过这次会议提出个更多、更新、更深的意见和建议。能从法律规定上、维护公民环境权上、制度建设上、环境公益诉讼体制上、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设性意见。我认为环保组织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提起公益诉讼,既能维护国家环境权又能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从诉讼能力上要比公民个人强得多,尤其是在证据的收集提取、诉讼经费的保障方面都要优势于公民个人。
4、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促进和影响政府提升依法管理环境的能力,促进企业提升治理污染的能力,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能力,以及依法保护环境权的能力,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总之,这次会议是紧紧围绕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是一次探索创新的重要会议,希望各位嘉宾、专家、学者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打开新局面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再次感谢各位在百忙中拨冗出席这次会议,预祝会议圆满成功,祝大家在美丽的昆明快乐健康!
谢谢!